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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忠瑞与郑福友、毛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瑞,郑福友,毛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林忠瑞,现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郑福友,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毛祥生,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林忠瑞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祥生在武夷山市有20亩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武林证字(2009)第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毛祥生位于武夷山市20亩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武林证字(2009)第XXXXX号)。二、被执行人毛祥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