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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胜宝与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徐胜宝。委托代理人李悦,上海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红霞,上海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德旺。被告上海富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胜宝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胜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0.72元,减半收取1970.36元,由原告徐胜宝承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煜附:相关法律条文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