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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新支公司与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新支公司,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新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林葵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友鹏、梁素,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为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新支公司与被告福州远狮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新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