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省横山县某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省横山县某某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陕西省横山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横山县某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免收。审 判 长 高 岩代理审判员 魏宏东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