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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执复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戚绍霞与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绍霞,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复字第2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戚绍霞。委托代理人李双林。被执行人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原新乡县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吉堂,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复议人戚绍霞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县法院)(2012)新恢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该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执行期间,在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屯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冻结王屯村委会在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账户并无不当,该账户的管理人为新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账户上的款项性质、金额多少只有新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能够说明。新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证明该账户现有存款33694.86元,款项性质为村民专项土地补偿款,专款专用。故对该笔款该院应解除冻结,对王屯村委会的账户应继续冻结。故新乡县法院解除了对王屯村委会在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户上33694.86元存款的冻结。申请复议人戚绍霞称,涉案的33694.86元存款是王屯村委会2015年3月份账户余额,并不是2015年2月16日新乡县法院裁定冻结的89000元存款,此时间差说明3月底前冻结款已被王屯村委会转移走,应追回或追究责任。其实早在2013年11月8日,新乡县法院对王屯村委会在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户上300万元存款冻结89000元后被王屯村委会转移没有追回或追责。综上,请求撤销新乡县法院(2012)新恢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中解除王屯村委会在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户上33694.86元存款的冻结,并对2013年11月8日、2014年2月16日冻结的89000元追回或追究责任。本院查明,戚绍霞与王屯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多年未执行到位。王屯村委会在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立的账户多次被冻结但未完成执行划款。本院认为,账户中在谁名下其中的的款项归谁所有是确认账户资金归属的基本原则。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对账户资金冻结、扣划,除非被执行人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账户属于专户,其中资金属于法定不能执行的专款。本案中,新乡县法院在异议审查时,对涉案账户的性质、款项的性质未予充分调查即以专款专用为名解除王屯村委会在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户上33694.86元存款的冻结不当,应予纠正。戚绍霞关于该项复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戚绍霞关于对新乡县法院之前冻结的89000元追回或追究责任的请求因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不予审查处理,其可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恢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本案由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立新审判员  郭岚岚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