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鹿泉市。原告雷某某,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鹿泉市。被告刘某,男,1967年7月2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