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鹿泉市。原告雷某某,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鹿泉市。被告刘某,男,1967年7月2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