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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阿录、赵英才、马一不拉诉被告陈苏力么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马某某某,男,生于1995年11月2日,东乡族,农民,文盲。原告赵某甲,男,生于1952年4月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原告赵某乙,男,生于1990年3月2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陈某某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9日,东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