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漳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因尿妊娠检验为弱阳性,漳平市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家、郑某乙、林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郑某乙、林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要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甲邀其堂妹被告人郑某乙一同参与诈骗。同年12月22日,郑某甲通过其堂哥李某某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租金租下漳平市菁城街道祥和小区作为诈骗窝点。被告人郑某甲先后从网上购买了车主客户信息资料、电话卡、银行账户信息,在漳平市附属小学边上手机店购买了诺基亚手机等作案工具。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开始实施电信诈骗活动;2015年1月5日,在郑某甲的相邀下被告人林某甲到漳平市菁城街道祥和小区实施诈骗;被告人林某甲到后几天王某某(另案处理)也到该套房参与诈骗,同月20日左右的早上,王某某已先行离开;2015年1月20日下午,在林某甲的相邀下林某乙(治安处罚)也到该套房参与诈骗;1月22日朱某某(治安处罚)主动到该套房学习诈骗。期间,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郑某某等人先后拨打被害人电话419人次。由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和王某某、林某某冒充某某品牌汽车销售商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给不同的车主,谎称国家有惠民补贴3000元可以领取,具体领取方式请拨打财政部的电话咨询。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冒充财政部的工作人员骗车主到银行接收惠民补贴3000元的转款,然后在电话里指挥车主混淆车主转款的程序,将车主银行卡内的钱转至专门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账户内,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2015年1月13日,被害人黄某被骗人民币5288元。2015年1月20日,被害人卜某某被骗人民币26434元。2015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郑某乙等人在漳平市菁城街道祥和小区实施诈骗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郑某乙的亲属于2015年6月25日各退出赃款人民币10574元,计31722元,赔偿被害人黄某、卜某某经济损失。再查明,2015年7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郑某乙,同日上午10时许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收押前对被告人郑某乙例行体检,发现被告人郑某乙尿妊娠检验为弱阳性,漳平市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同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卜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朱某某、宁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依法查获的诺基亚手机9部及笔记簿册2本等物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拨打不特定人员电话次数的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调取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转账凭证、通话记录、车辆信息人员名单、退出赃款收据、漳平市医院尿妊娠检验报告单等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乙、林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甲等人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9部及笔记簿册2本,予以没收,随案存查。三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另外,被告人郑某乙系怀孕妇女,依法应当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二、被告人郑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四、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9部及笔记簿册2本,予以没收,随案存查。五、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各退出赃款人民币10574元,计31722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288元、被害人卜某某人民币26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文 龙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柯丽雅(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