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熙彬、张春江等与徐恩睿、李金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熙彬,张春江,宋艳杰,徐恩睿,李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张熙彬,居民。原告张春江,居民。原告宋艳杰,居民。被告徐恩睿,居民。被告李金娥,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张熙彬、张春江、宋艳杰与被告徐恩睿、李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熙彬、张春江、宋艳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熙彬、张春江、宋艳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