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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执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霍成儿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执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霍成儿,系慈溪市坎墩镇颖锋五金配件厂业主。被执行人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凌益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芮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霍成儿与被执行人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霍成儿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合计42000元,于2015年1月5日前给付;如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霍成儿可按货款总额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1月5日前直接给付霍成儿。因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霍成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400元,执行费为62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00元,扣除执行费626元,剩余40074元已转交申请执行人霍成儿。本院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信息、车辆信息,但未查找到其他有效执行线索。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凌益路南侧调查,发现吴江亿泰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搬离,去向不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和解协议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已搬离住所地,去向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