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靖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海静与马希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137号原告海某某,女,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海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