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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建兵与陈向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兵,陈向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陈建兵。被告陈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兵诉被告陈向春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向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兵撤回对被告陈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建兵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