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建兵与陈向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兵,陈向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陈建兵。被告陈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兵诉被告陈向春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向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兵撤回对被告陈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建兵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