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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廖罗长与廖文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罗长,廖文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廖罗长。被执行人廖文汉。申请人廖罗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廖文汉之妻XX香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江源分社账号为62×××25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廖文汉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文汉之妻XX香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江源分社账号为62×××25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老三审 判 员  陈民雄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