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屠卫乾、张文亚等与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屠卫乾,张文亚,张紫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路。法定代表人凌云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卫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紫微。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屠卫乾、张文亚、张紫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为280元,由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