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湛雷法执字第46号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深红与钟国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深红,钟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湛雷法执字第46号恢2-2号申请执行人陈深红,男,63岁,汉族,大专文化,徐闻县。被执行人钟国威,男,57岁,汉族,徐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徐法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钟国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国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国威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国威有座落在徐闻县徐城镇一幢三层楼房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威所有的座落在徐闻县徐城镇一幢三层楼房及其宅基地。二、被执行人钟国威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国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国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俊审判员 周文波审判员 汤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庄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