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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付兰诉何进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付兰,何进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唐付兰,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麻窝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01061424。被告何进松,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麻窝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09041615。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付兰诉被告何进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付兰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付兰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