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