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兵与陈琼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21号原告王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通科、周颖,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琼,女,汉族。原告王兵与被告陈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琼在绥江县明圣燃气有限公司30﹪股份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琼在绥江县明圣燃气有限公司30﹪的股份,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冻结担保人欧阳男俊位于绥江县金沙丽都7幢2单元302室住房,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 华审判员 严洪东审判员 赵艳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