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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长凯、咸化伟与徐长凯、咸化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长凯,咸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长凯,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咸化伟,居民。再审申请人徐长凯与被申请人咸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1)平商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徐长凯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商终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长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长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