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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林荣伟、沈锡州与沈锡州、福建省福鼎市中兴海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伟,沈锡州,福建省福鼎市中兴海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41号原告:林荣伟。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远洋。被告:沈锡州。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中兴海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炫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江威,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伟与被告沈锡州、福建省福鼎市中兴海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林荣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书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