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异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增敏与孙晓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增敏,孙晓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异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沈增敏。委托代理人王伟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晓璐。申请执行人沈增敏与被执行人孙晓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现査明,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负债多,无银行存款,履行能力差,本院己将其部份工资奖金收入予以扣留,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民字第359号案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