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梁学兵与扬州汉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学兵,扬州汉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06号申请人梁学兵。委托代理人周玉勇,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扬州汉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神居山村。申请人梁学兵与被申请人扬州汉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11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扬州景泰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小型越野客车、徐进所有的苏K×××××小型轿车及担保人徐明所有的苏K×××××小型越野客车,查封金额为1111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汉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1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