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全财与沈勤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全财,沈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张全财,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沈勤,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张全财与被申请人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勤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款11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张全财已向本院提供张文征所有的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全财申请对被申请人沈勤的工资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勤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款110000元。申请人张全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学军审判员 唐彩红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