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新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凌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