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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秋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6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舒秋芳,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休公证字第168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舒秋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舒秋芳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以坐落在休宁县海阳农民新村商业街一期2幢1-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舒秋芳所有的坐落于休宁县海阳农民新村商业街一期2幢1-302室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字号:房地产他证休字第20120882号,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