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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延侠与郝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侠,郝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杨延侠被执行人:郝志刚申请执行人杨延侠诉被执行人郝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