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延侠与郝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侠,郝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杨延侠被执行人:郝志刚申请执行人杨延侠诉被执行人郝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