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温奕扁与陈传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奕扁,陈传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温奕扁,住委托代理人:温小燕。被告:陈传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奕扁与被告陈传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奕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奕扁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