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考坤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考坤,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张考坤。被告陈鹏。原告张考坤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考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陈鹏向原告张考坤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陈鹏给原告张考坤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张考坤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定于2015年3月10日还清本金,借款人:陈鹏,借款日期2015年2月14日,身份证:41090119761110273X”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陈鹏向原告张考坤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陈鹏给原告张考坤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鹏偿还原告张考坤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