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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林丹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林丹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孔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良达,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丹茹,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40。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诉被告林丹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50元,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荣晶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人民陪审员  许 允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