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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段良双、段友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段良双,段友发,段良金,段节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段良双,男。被执行人:段友发,男。被执行人:段良金,男。被执行人:段节广,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段良双、段友发、段良金、段节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本���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4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四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财产反馈信息查明,四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四被执行人均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均无能力履行义务,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莒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毕纪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