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非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吉敏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非执字第99号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被申请人王吉敏,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白水镇。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吉敏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3年王吉敏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在白水镇升级村11组施工建设升级页岩砖厂。经实地测量,王吉敏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10713.45㎡,属林地。王吉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2014年4月4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曾德军送达了祁国土资罚告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祁国土资罚听告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4月11日王吉敏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4年4月11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王吉敏作出了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王吉敏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归还原村组;2、对王吉敏非法占地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14269元。同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王吉敏。王吉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5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王吉敏送达了祁国土资催告字(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王吉敏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王吉敏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