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奥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福光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奥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福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2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27号原告上海奥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富,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福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奥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福光石材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奥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沙黎淳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于洁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