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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明居与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797号原告李明居。委托代理人于周波、牛世光,即墨皐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广泰大厦17-18层。法定代表人马斗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居与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