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新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分社诉被告曹万陶、大同市三泽国美电器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新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分社,曹万陶,大同市三泽国美电器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薛向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大同市新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分社,住所地大同市白马城村*号。负责人刘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薛向东,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万陶,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三泽国美电器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北街135号。本院受理了原告大同市新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分社与被告曹万陶、大同市三泽国美电器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第16条,《保证合同》第11.1.1条规定,均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大同市白马城村,不属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移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