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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江苏春意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春意科技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江苏春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非。委托代理人陈林芝。委托代理人蔡鲁华。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艳平。委托代理人郝瑞峰。委托代理人王运召。原告江苏春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林芝、蔡鲁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郝瑞峰、王运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河南省范县领秀城小区的开发商,因该小区所处位置地下水资源丰富,水质较好,适合地下水源热泵的施工、运行及使用,经原、被告考察,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订立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计划投资约2000万元在该小区建造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在销售房屋时由原告收取业主入网配套费60元/平方米,资金暂由被告保管,被告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分期将该笔款项移交原告(被告完成主体封顶,原告完成楼内立管线安装付20%,主机运到现场后付6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20%)。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小区亦于2013年11月开始供暖,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99240平方米,被告收取的入网配套费总额为59544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将该入网配套费移交原告,然至起诉时,被告仅移交入网配套费4310992元,尚欠1643408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入网配套费1643408元。被告辩称,双方签订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合同属实,但原告实际安装面积为93000平方米,被告应付入网配套费总计为5580000元,被告已付入网配套费为4356348.5元,因合同约定,整个系统工程全部由原告投资,但直至2013年10月15日,原告因资金紧张,致使工程未完工,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代原告垫付工程款818405元,以后再由双方结算。因原告的工程直至2013年10月15日仍未完工,根据双方于2013年9月4日订立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应支付被告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综上,入网配套费总额减去被告已付款项、被告垫资款项以及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违约金已超过现被告结欠原告的入网配套费金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原告认可被告已付入网配套费4356348.5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原、被告订立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计划投资约2000万元在该小区建造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在销售房屋时由原告收取业主入网配套费60元/平方米,资金暂由被告保管,被告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分期将该笔款项移交原告(被告完成主体封顶,原告完成楼内立管线安装付20%,主机运到现场后付6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20%)。2013年7月23日、9月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各一份,其中9月4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在2013年10月15日前将所缺的保温材料全部采购并安装到位,如因原告施工或设备没到位原因造成延误的,原告需支付总工程款的10%给被告作为赔偿。合同订立后,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93000平方米,被告已付入网配套费4356348.5元,尚欠入网配套费1223651.5元。原告索款无着,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提供的原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刘飞出具的关于施工面积的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付款条件,因双方在管理合同第一条第四款明确约定,销售房屋时,由乙方(原告)收取业主入网配套费,甲方(被告)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将入网配套费移交乙方(原告),付款期限为甲方(被告)完成主体封顶,乙方(原告)完成楼内立管线安装付20%,主机运到现场后付6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20%,因被告认可已使用原告所供设备,根据上述约定,可以推定原告所供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理应支付尚欠入网配套费。关于施工面积,被告提供了原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刘飞出具的证明,原告对刘飞的身份不持异议,该证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原告依据领秀城小区实际销售面积来计算其施工面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定原告施工面积为93000平方米,被告收取的入网配套费总额为558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4356348.5元,被告尚欠1223651.5元。关于被告抗辩在施工过程中为原告垫资818405元,原告未按约完工,应支付被告违约金等意见,首先,被告主张的垫资款、违约金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入网配套费款项性质不同,其次,根据合同的约定,即使上述抗辩意见成立,亦不能成为抗辩原告主张给付入网配套费的抗辩理由,被告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春意科技有限公司入网配套费12236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负担11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