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群英、罗芝萍、熊树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群英,罗芝萍,熊树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法定代表人沅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汤用华,住龙山县。被告罗群英,住龙山县。被告罗芝萍,住龙山县。被告熊树宪,住龙山县。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群英、罗芝萍、熊树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刘国玉审 判 员 田清操人民陪审员 杨紫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