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金春与江门耀兴精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金春,江门耀兴精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春,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耀兴精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金耀。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金春因与被上诉人江门耀兴精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耀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金春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耀兴公司向朱金春支付拖欠的2014年8月、9月、10月的工资4747.25元;2.耀兴公司向朱金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398.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耀兴公司承担。原审法院查明:朱金春于2004年3月15日入职耀兴公司。耀兴公司和朱金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朱金春的工作岗位为司机兼采购,工作地点在管理部,工资为月薪制。朱金春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但从2014年5月至9月的工资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发放,需要签收。朱金春的考勤方式为IC卡考勤,但从2014年6月16日开始,改为手写考勤。耀兴公司也为朱金春购买了社会保险。2014年11月5日,朱金春以耀兴公司无故扣除其8月份及9月份工资且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提出与耀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填写了辞工单。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从2014年11月5日起解除。2014年11月17日,朱金春向蓬江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蓬江区仲裁委依法确认朱金春与耀兴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5日解除;并裁决耀兴公司向朱金春支付:1、2014年8月至10月拖欠的部分工资5382.25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398.25元。蓬江区仲裁委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4)25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确认朱金春与耀兴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5日解除;2.驳回朱金春请求耀兴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同年10月拖欠的部分工资5382.25元的仲裁请求;3.驳回朱金春的其他仲裁请求。朱金春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12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如上。在审理过程中,朱金春认为耀兴公司提交的2014年6月至同年10月的派车单上没有写明具体的送货地、送货的数量,其从来没有见过六张派车单上的车牌号码,在这段时间内也没有使用过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车辆送货,故耀兴公司提交的上述派车单是临时填写的,是不真实的,并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耀兴公司提交的上述派车单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间隔时间鉴定。但在庭审时朱金春表示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耀兴公司是否无故扣除朱金春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2、耀兴公司是否为朱金春提供了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以及是否应向朱金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于朱金春与耀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问题。因朱金春与耀兴公司对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耀兴公司是否存在无故扣除朱金春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的问题。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朱金春的工资为月薪制,但合同中并没有对月薪制的具体含义进行约定,双方也对此存在争议。耀兴公司认为朱金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130元加上加班费、其他津贴、补贴等构成;朱金春则对耀兴公司陈述的工资构成不予认可,并否认其基本工资为1130元,主张其实际的基本工资为2600元左右。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的规定,本案中,耀兴公司提供了朱金春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表予以证明朱金春的工资情况,已履行了举证义务。从朱金春本人签名的2014年5月至9月的工资表中可以反映,朱金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130元加上加班工资、全勤奖、其他津贴等构成,朱金春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朱金春对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没有异议,并且其在劳动行政部门的询问笔录中主张耀兴公司2014年4月支付了加班工资给他,但之前没有支付。由此可见,朱金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中既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包含了加班工资;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双方对于上班时间没有异议,且根据朱金春2014年8月至11月的考勤表,朱金春在该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况,耀兴公司按照朱金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130元及出勤天数计发朱金春的工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朱金春也未提交能证明耀兴公司扣除其除加班费以外的其他工资待遇的证据。因此,朱金春要求耀兴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拖欠的部分工资4747.25元,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朱金春要求耀兴公司支付2014年3月、4月、5月、6月、8月、9月份的全勤奖600元,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关于耀兴公司是否向朱金春提供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问题。朱金春主张其身为耀兴公司的司机,在公司唯一的粤J×××××号车辆出售之后公司未再提供其他车辆供其使用,即视为耀兴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耀兴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和派车单等证据予以反驳。在本案中,朱金春确认其平时出车时的派车单与耀兴公司现在提交的派车单的格式和内容是一致的,且其不需要在派车单上签名,但认为现在耀兴公司提交的派车单上没有写明具体的送货的地点、货物的数量等信息,该几份派车单是不真实的,故对耀兴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并向原审法院提出对派车单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间隔时间鉴定的申请。但在庭审时又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朱金春的工作岗位为司机兼采购,其在庭审中确认在2014年5月份之前其使用粤J×××××号车辆送货,也会使用其他车辆接送客人;其次,朱金春虽对于耀兴公司提供的其他车辆的行驶证、派车单等证据不予确认,但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朱金春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耀兴公司存在调整其工作岗位、减低工资待遇等其他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因此,朱金春以耀兴公司将公司唯一的粤J×××××号车辆出售后未提供其他车辆供其使用为由主张耀兴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耀兴公司是否应向朱金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398.25元的问题。如前所述,因朱金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朱金春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朱金春与耀兴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4年11月5日解除;二、驳回朱金春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金春负担。上诉人朱金春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耀兴公司支付拖欠朱金春2014年8-10月的工资4747.25元;3、判令耀兴公司支付拖欠朱金春2014年3-9月份的全勤奖600元;4、判令耀兴公司支付朱金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398.2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耀兴公司负担。理由是:一、关于工资约定及发放问题。朱金春与耀兴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约定工资的具体组成,理应由耀兴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而耀兴公司提供的有朱金春签名的工资单仅能证明朱金春领取了工资,并不能证明朱金春的工资组成,因此该工资单系在朱金春对耀兴公司投诉后才开始使用的,在朱金春投诉耀兴公司前,耀兴公司从没有出示过其工资构成规定并由朱金春确认,而且,朱金春实是无奈之下才签订的,因为在朱金春投诉耀兴公司前,耀兴公司均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发放工资过朱金春,但自从朱金春投诉耀兴公司后,耀兴公司仅是针对朱金春的工资发放方式及考勤方式作出更改,而且办公室也不让朱金春坐,这些事实法院可以向耀兴公司的员工了解,而一审法院只对表面材料作出审查,并没有对真实情况进行了解。二、关于劳动条件的问题。朱金春在2014年6月起即在耀兴公司内坐,耀兴公司没有再安排朱金春开车送货,耀兴公司提供的派车单是不真实的,而且该10份派车单中有6份中的车牌号码是错误的,这6份派车单所跨的时间段为3个月,如果不是在短时间书写这几份派车单的情况下,不可能在连续3个月内写错车牌号码,因此,可以判断耀兴公司没有派车给朱金春使用,仅是在朱金春申请劳动仲裁后,耀兴公司才临时书写几份派车单提交。如果该几份派车单是真实的,朱金春请求法院责令耀兴公司提供与该几份派车单相关的送货记录以佐证其曾派朱金春送货,而且责令耀兴公司提供相关的门卫记录。否则,该几份派车单无论从事实上还是证据效力上都无法证明耀兴公司曾派朱金春送货。三、关于全勤奖是否应当一并审理的问题。朱金春认为该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一并审理。首先,全勤奖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本案审理的内容也涉及到耀兴公司无故拖欠、扣除工资的问题,该问题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只是增加了诉讼请求而已。如果增加的同类诉讼请求也必须再通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可处理,那么,如果该请求被劳动仲裁采纳并支持,并形成对同一诉讼请求作出两份不一的仲裁裁决,这样的做法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必然对司法的权威造成巨大的影响。综上所述,朱金春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朱金春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耀兴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朱金春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以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耀兴公司应否支付朱金春2014年8-10月工资4747.25元的问题。关于耀兴公司是否存在无故扣除朱金春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朱金春的工资为月薪制,但合同中并没有对月薪制的具体含义进行约定,双方也对此存在争议。耀兴公司认为朱金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130元加上加班费、其他津贴、补贴等构成;朱金春则对耀兴公司陈述的工资构成不予认可,并否认其基本工资为1130元,主张其实际的基本工资为2600元左右。根据上述情况,原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耀兴公司提供了朱金春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表证明朱金春的工资情况,属已履行举证义务。从朱金春本人签名的2014年5月至9月的工资表中可以充分反映,朱金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130元加上加班工资、全勤奖、其他津贴等构成,朱金春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朱金春对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没有异议,并且其在劳动行政部门的询问笔录中主张耀兴公司2014年4月支付了加班工资给他,但之前没有支付。由此可见,朱金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中既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包含了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双方对于上班时间没有异议,且根据朱金春2014年8月至11月的考勤表,朱金春在该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况,耀兴公司按照朱金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130元及出勤天数计发朱金春的工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朱金春也未提交能证明耀兴公司扣除其加班费以外的其他工资待遇的证据。因此,朱金春要求耀兴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拖欠的部分工资4747.25元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耀兴公司应否支付朱金春2014年3-9月份全勤奖600元的问题。朱金春的该项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其请求本院作出处理,属违反程序的情形。据此,本院不予处理。三、关于耀兴公司应否支付朱金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398.25元的问题。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朱金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据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朱金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朱金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金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少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