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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潘玉宝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潘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8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关越,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潘玉宝,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安监管罚(2014)48号行政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2月3日,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工人杨传木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站在该公司租用场地一集装箱上工作时,在杨捆绑完吊绳后,吊车司机即起吊集装箱,致杨身体失衡从集装箱上坠落至地受伤致死。事故发生后由区安监局、曾家镇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2014年1月20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了调查报告。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潘玉宝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3月10日向潘玉宝送达了听证告知书2014年4月2日向潘玉宝送达了沙安监管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执行人撤销了该处罚决定。2014年11月26日重新作出(沙)安监管罚(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5日予以送达,认为潘玉宝作为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潘玉宝处以罚款20000元。潘玉宝收到该决定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潘玉宝送达了催缴告知书,潘玉宝仍未履行付缴款义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为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所作的(沙)安监管罚(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沙)安监管罚(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晞人民陪审员  雷曲人民陪审员  胡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