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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鲁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鲁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