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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进茂与北京延业水培花卉技术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841号原告张进茂,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延业水培花卉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前黑龙庙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周学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茂与被告北京延业水培花卉技术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进茂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