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终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敬东与张柱胜、周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敬东,张柱胜,周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0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敬东,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柱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楠,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上诉人赵敬东因与被上诉人张柱胜、周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4)左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敬东因庭外调解为由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敬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12.00元减半收取1956.00元由上诉人赵敬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刘桂琴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