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于学文与张忠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文,张忠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878号原告于学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照松,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忠剑,农民。原告于学文诉被告张忠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学文及委托代理人王照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学文诉称:2012年度,被告张忠剑及冉庆良二人共同承包的单县广圣殿粉墙工程,后转包给原告,原告承包的是清工,完工后被告张忠剑没有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一直向被告追偿,被告一直推脱不还。2013年2月4日通过调解,被告写下欠原告工资5000元欠条一张,并载明“2013年2月5日付清”被告出具欠条后,一拖再拖,至今未有支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忠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张忠剑与冉庆良承包了单县广圣殿粉墙工程,后由原告于学文具体对该工程的墙面进行粉刷。墙面粉刷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于2013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资5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等在卷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粉墙工程中是向被告提供劳务,在原告付出劳动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现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5000元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于学文劳动报酬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忠剑负担。原告于学文已预交,被告张忠剑在付款时应增付原告于学文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火文胜审判员 王军生审判员 孔 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卞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