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吉某甲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吉某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乔琨。原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法定代理人吉某甲,系陈某丙之母。被告吉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吉某甲析产纠纷一案中发现另一继承人陈某丁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朝霞代理审判员 刘 可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铭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