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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恢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建强与姜丕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建强,姜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强,个体户。210222196202161757被执行人姜丕成。21022219810909414申请执行人高建强与被执行人姜丕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4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其所有的辽B×××××号小型奥迪轿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4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