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广进经贸有限公司与张水良、曹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广进经贸有限公司,张水良,曹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广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郁坤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水良。被执行人曹建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398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水良及曹建良名下均无公积金、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张水良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曹建良名下苏E×××××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尚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曹建良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张水良名下(系共有)昆山XX苑八期(A区)施工编号为XX号楼XX室、XX室、XX室以及XX号楼XX号、XX号自行车库,XX号楼XX-XX、XX-XX号产权汽车库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拆迁房屋尚不具备交房条件,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水良及曹建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洪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