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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丁某某与杨某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丁某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丁某某装潢押金50000元;被执行人杨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10000元;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承担2800元,由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丁某某承担1300元。申请人薛某某、丁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0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我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法执字第002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