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米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397-1号原告郭某。被告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米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米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开设的6222082610000860396账户存款2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米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开设的6222082610000860396账户存款每月2500元,直至冻足23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