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行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阚同峰、刘秀云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阚同峰,刘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涡行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春杰,男,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员。委托代理人王全臣,男,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员。被执行人阚同峰,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阚老家行政村阚老家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69********。被执行人刘秀云,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阚同峰之妻,身份证号3412231968********。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阚同峰、刘秀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9日作出的涡征决(2015)16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5)16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5)16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安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