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朝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朝军,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田朝军。委托代理人张健。被执行人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英文名:LEESEUMAN),董事长。田朝军与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太劳人仲案字(2014)第7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田朝军172333.33元。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田朝军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72333.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对被执行人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房产、土地暂不宜处置,除此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英文名:LEESEUMAN)采取了限制出入境措施,尚未执行到位172333.3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土地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厂房、土地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劳人仲案字(2014)第7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