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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国娣与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娣,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06-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娣。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袁家台。法定代表人黄元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